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的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不予核准。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 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其它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验资证明由验资报告及附件组成。验资报告应当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验资 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者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 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 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九条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事宜做出规定。 其中以专利权出资,其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注册商标出 资须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的,按有关规定先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作为出资。 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做出规定。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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