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芜湖注册公司将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流程整理如下:
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按受理、核查、审定、发证程序进行,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服务窗口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一)受理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行政审批处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
受理条件:申请人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区)”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县(区)XX街道XX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填表人姓名”中所填人员应是经办人员;“填表日期”可等受理机构核验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再填,或在补正补齐申请材料后再填。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①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当年度的工商年检办理情况;
②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公司章程:
应提交原件,若核验后原件需退回申请单位,则提交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①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开业一年以上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②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原件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①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
②申请单位的办分用房如果是有偿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租期应在一年以上;
③如果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是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房产证明。
6.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原则上应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清单;对同一设施设备多于10台(套)的,只需提供10台(套)的清单。“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
7.管理系统清单:
“信息管理系统”应是用于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是劳务派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列明是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名称。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此处“身份证明”包括两个材料,一是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应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定代表人证书》。新开办单位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包括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及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规定,并有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无工作期间待遇等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应当有“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工作时间(应当有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休息休假(应当有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关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劳动纪律(应当有员工行为规范、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可以是以上各方面的单个管理制度,也可以是涵盖以上内容的综合性管理制度。
10.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协议中应有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即“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与支付方式、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和违反协议的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受理程序:
1.受理人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3.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受理人对申请人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移送核查工作。
(二)核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行政审批处、调解仲裁管理处。
核查内容: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四个必备条件是: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查程序:
1.核查人员两名以上同时到现场或有关部门,按照核查内容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认其真实性;
2.核查人员在完成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核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核查意见,同时注明理由,并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 “核查意见”栏内签名,再将申请材料送处负责人复查;
3.处负责人按核查内容对核查意见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查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复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再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三)审定
责任人:市人社局分管负责人。
审定内容:同核查内容。
审定程序:局分管负责人按照审定内容对复查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然后退送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
(四)发证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
发放程序:
1.市人社局行政审批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根据局分管领导审定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2.市人社局行政审批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按格式要求制作《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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