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二、登记期限:(开业) 1 、名称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 、设立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 : (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三、登记期限 : (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登记期限:(备案)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五、登记条件: (开业)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登记条件:(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七、登记条件:(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八、登记条件:(备案)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九、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开业) 1 、 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 2 、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 5 、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 、 外省市来沪独资和联营的,提交注册地工商局的核转函; 7 、 企业法人章程(盖章); 8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9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报告 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1 、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 附产权证复印件); 12 、 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 1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 、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5 、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十、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 、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 、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1 )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2 ) 经营范围变更: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3 ) 注册资金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4 )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产权证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5 ) 法定代表人变更: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书以及任职证明表,履历表,身份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经济性质:提交企业性质改变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 经营期限:提交出资人变更的文件、章程修正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 分支机构:国有企业设立独立分支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的提交验资报告 (9) 主管部门变更:需重新提交章程、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协议 4 、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5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 IC 卡。
十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 、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 、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5 、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 、企业法人执照正副本、 IC 卡;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二、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备案) •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备案申请书 •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章程修正案 ( 1 )修改章程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2 )变更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企业出资人同意转让或受让的文件或转让协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现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4 、企业法人执照正副本、 IC 卡;
十三、办理程序:(开业)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十四、办理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十五、办理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十六、办理程序:(备案)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十七、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十八、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十九、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二十、办理依据:(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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