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事宜
一、凡未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从事经营的,一律停办理设立(开业)登记。
二、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规划用途为工业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一律停办理相关登记。
三、对规定用途为住宅的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待相关规定后,按照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登记。
在执行的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市局行政审批处(注册登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