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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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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些相同之处,而又不是同一概念,它既具备人合公司的性质,又带有资合公司的因素。因此,有限贵任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责任的限制性。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个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是完全分开的。有限公司是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股东承担公司责任的有限性.在于他们或以出资额为限,或者承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倍加贵任,而对公司的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一点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公司的最大的不同之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负有限责任,仅对公司负责,这一点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责任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的股份对公司负责,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则不是分为股份,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负出资填补责任:①在公司设立时,以金钱外财产出资。实际价额如果显著少于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对公司负有缴纳其差额的连带责任;②在公司增加资本时,如果股东以金钱外财产出资,标的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小于增资决议所定的价额时,则同意该决议的股东,对公司负有支付其不足价额的连带责任。这两点连带责任,也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的限制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都有最高人数的限额。有些国家的立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的人数。日本的《有限公司法》规定,股东总数不得超过50人,英国的私立公司也同样规定不得超过50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这是与其他形式公司的不同之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政府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有限资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不负无限连带贵任。与此相反,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股东仅以自己所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按出资比例承担经营风险,分享公司利润。公司股东只对章程规定的自己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都以其出资份额为基础。无论公司的债务是多少,股东提供清偿的担保仅限于特定种类和特定数额的财产;公司债务超出股东责任份额的部分,股东及其保证人不负清偿贵任。 4.有限资任公司实行,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资制。由于公司的董事们通常拥有全部或者主要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的结合是比较紧密的。所以,在公司实践中,既要防止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故意危害小股东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也要防止某些大股东为了逃避纳税而故意将股份分散的现象。 5.公司资金在使用上受到特别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各自的份额以及股份的权利证书。这种权利证书称作股单.股单与股票不同,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而股单只是一种权利证书,它不像股票那样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也有严格的限制.股东转让出资额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批准,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并在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限.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涉及社会上其他公众的利益其经营状况也没有必要公开。这些都是其非公开性的表现,与股份有限公司有着明显的区别。 6.公司设立的手续简便。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要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得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有发起设立,而没有募股设立,程序上较为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可以由一个或者几个人发起,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缴足,不得分期缴款,并记入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也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有限贵任公司可以由一个或者几个董事管理,是否设监事人由公司自行决定,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方法也简便易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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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4/11/12 点击次数:176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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