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股权转让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股权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需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资信证明;股权受让方为境内投资者的需提供境内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1、股权转让协议;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说明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原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原件
4 股权转让协议 原件
5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原件
6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原件
7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原件
8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IC卡(电子版营业执照)
9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第6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第7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5、第8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印章。
6、第9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