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登记问题解答
一、概 论
001.问:依据外资法律规范的规定,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有哪些?
答:包括四种形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002.问: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003.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答:主要特点是: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属股权式合营企业,体现除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四共原则”。
(三)、是税后分配原则。
(四)、是董事会原则。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004.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可以是自然人吗?
答:2010年新规定中方可以是自然人。
005. 问:哪种情形,国内自然人可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
答:外商并购境内公司,原境内公司中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006.问: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企业。
007.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答:主要特点是:
(一)、它不一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属契约式合作企业,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企业的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
(三)、是税前回收投资原则。
(四)、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可以是董事会,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
008.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一定是公司吗?
答:中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包括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
009.问:自然人可否成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
答: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
010.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吗?
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011.问: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权利机构通常采取什么形式?
答:只能设立联合管理机构。
012.问: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权利机构通常采取什么形式 ?
答:董事会。
013.问:什么是外资公司?
答: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举办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014.问:外资公司的形式有几种?
答: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015.问: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的外商合资公司是指哪种公司?
答:是指由两个以上境外投资人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公司。即多个投资主体。
016.问: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的外商独资公司是指哪种公司?
答:是指由一个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该投资者可为外国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即单个投资主体。
017.问: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是什么形式?
答: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018.问:什么是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答:外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019.问:以发起式核准募集式设立的外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是否全部应是外国股东?
答:不是,其发起人至少有一个是外国股东。
020.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什么?
答: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应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分公司、分厂、经销部、门市部等,不具有法人资格。
021.问: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机构?
答:是指不从事经营活动,为隶属企业开展业务活动提供联络活动的机构。目前已不作登记。
022.问: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哪些类?
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二、 中外合资企业
023. 问:在中外合营企业中,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章程。
024.问:中外合营企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估价作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包括哪些?
答:货币和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025.问:在深圳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能否在名称中间使用“深圳”字样?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中外合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名称中间使用“深圳”字样。
026.问:合营企业中,哪些主体可为中方投资者?
答: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027.问:中外合营企业哪些文件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答:合营企业协议、合营企业的章程、合营企业修改的合同
028.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营企业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产生有何特殊规定?
答:依据该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029.问:中外合营企业董事长如何产生?
答:由股东委派或董事会选举产生。
030.问:《中外合资企业法》对合资企业的的出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中外合营企业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031.问:中外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按照合营合同规定如期缴清出资(守约方),合营另一方未按合营合同规定如期缴付出资(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行使以下哪些权力?
答: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后,违约方仍不在限期内缴付出资或缴清出资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守法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032.问: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与外国投资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答:可以,外商投资企业经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后,视为国内企业。
033.问:合营企业的章程与合同何时生效?
答:合营企业的章程与合同经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034.问:中外合营各方能否在合营合同中约定不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
答:不可以。依据《合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风险。
035. 问:在什么情况下,境内自然人可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
答:外商并购境内公司,原境内公司中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036.问:外商合营公司的中方撤回资金,将股权转让给了原合资的中方。合营公司的名称包含了撤资方的字号,撤资方可否要求合营公司取消其名称中的字号?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如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相同但行业不同,那么中方企业无权要求外商合营公司更改字号。如该企业名称的字号和行业与中方企业相同,那么中方企业可以要求外商合营公司更改字号。
037.问: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是否属于内资企业?
答:该类企业应视为外资企业,应当按照外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三、中外合作企业
038.问:中外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039.问:《中外合作企业法》对中外合作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有什么限制?
答:不得少于3人。
040.问: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如何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答: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确定企业财产的归属。
041.问:除合作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如何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答:以各自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承担责任。
042.问: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延长,延长的期限应从何时起计算?
答: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
043.问:中外合作企业是否必须为法人企业?
答:不一定,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044.问:中外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履行 以下哪些程序?
答: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外资企业
500.问:外资企业是否就是外商投资企业?
答:不是,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
501.问:外资企业是否就是外商独资企业?
答:这种说法不准确,外资企业包括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等形式,仅仅说外资企业就是外商投资企业不全面。
502.问:外国投资者未能按法律规定缴付首期出资的,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依据《外资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后,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503.问: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能否适用《外资企业法》?
答:依据《外资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
504.问:国家机制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哪个部门规定?
答:由国务院规定。
505.问: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如何确定?
答: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批准机关批准确定。
506.问:什么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答: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本数额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的,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五 、外商投资公司的审批制度
507.问: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相比较内资企业有哪些特殊性?
答:(一)外商投资企业遵循审批登记制度,即外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应当在取得国务院商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二)审批登记制度实行对等原则,即审批部门的行政级别与登记部门的行政部门相对等。
508.问: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目前,深圳市市级审批、登记机关与区级审批、登记机关的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市区级审批划分如下:
(一)投资总额为三千万美金以上的投资项目在市级审批、登记部门审批、登记;
(二)限制性投资项目在市级审批、登记部门审批、登记;
(三)市级审批部门根据其上级授权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级登记部门登记;
(四)其它项目委托区级审批、登记部门受理。
509. 问:外商独资公司及中外合作公司的投资者取得批准证书后,申请设立登记的时限是多少天?
答:外商独资公司及中外合作公司的投资人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及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510. 问:中外合资公司的投资者取得批准证书后,申请设立登记的时限是多少天?
答:投资人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持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及企业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511.问:未按批准文件办理的时限申请办理登记的,应如何办理?
答: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512.问: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答:主要分三个步骤:
(一)、投资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后由企业登记机关发给投资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投资人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向商务部门申请审查批准,经主管部门同意,取得批准文件与批准证书
(三)、外商独资公司及中外合作公司的投资人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及其他登记申请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
513.问:外商投资企业哪些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审批?
答:下列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审批 :
(一)、注册资本;
(二)、 公司类型;
(三)、 经营范围;
(四)、 营业期限;
(五)、 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六)、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514.问:审批后申请变更登记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需在审批后的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515.问:外商投资企业哪些登记事项的变更,可以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
答:下列登记事项的变更,可以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
(一)、企业名称
(二)、地址
(三)、股东更名
(四)、法定代表人
(五)、实收资本
(六)、出资期限(没有超出法定最后出资期限)
上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天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516.问: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能否代替行业前置审批?
答:不能。商务部门对外资企业审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境外投资者的行业准入进行把关,根据《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我国对WTO的承诺决定境外投资人对哪些行业进行投资。其不能代替行业前置审批,对需要行业前置审批的投资项目,如餐饮业,必须取得商务部门的批文及卫生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后,才能申请设立登记。
517.问:哪些备案事项需要审批?
答:(一)、投资总额的变更;
(二)、董事会成员人数、产生方式的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的变更;
(四)、内外销比例的变更;
(五)、其他事项。
518.问:外商投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审批,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答:共有四种情况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未按章程规定缴付首期出资
(三)、法院裁定解散、破产
(四)、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六、企业类型和公司组织机构
519.问:作为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共有那几类?
答:共有2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20.问:一台湾人与深圳一私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台方认缴20万美元,深圳公司认缴80万美元,则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类型应当如何标注?
答:应当标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外资比例低于25%)
521.问: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仅限于中外合资企业?
答:不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即外资企业都可为股份有限公司。
522. 问: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董事会。
523.问: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如何构成?
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24.问:中外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如何构成?
答: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
525.问: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如何构成?
答:董事会产生方式有合同规定的,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26.问:中外合作企业的联合管理机构如何构成?
答:联合管理机构成员的产生方式有合同规定的,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
527.问: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如何构成?
答: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或股东,
528.问: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如何构成?
答:构成方式由章程规定。
529.问: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能否约定股东会为最高权力结构?
答:不可以。《中外合作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对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了明确规定,股东不得对此做出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约定。
530.问:外商投资公司是否要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答:参照公司的组织机构,外商投资的公司应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531.问:外商投资公司是否应设经理?
答:不是,经理为可设机构。
532.问:外资企业是否要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答:是的,依照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外资企业的必设机构。
533. 问:在一个境外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里,重大问题由谁决定?
答:该企业的股东,即境外自然人。
534.问:外商投资企业的监事会有多少人组成?
答: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535.问:监事会成员应包括那些人?
答: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536.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其组织机构与新《公司法》不符的,是否要求强制修改?
答: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是否对组织机构修改,公司登记机关不做强制要求,由公司自行决定。
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537.问: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遵循哪些规定?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 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538.问:外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当遵循哪些规定?如某项目的投资总额为5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后追加投资200万美元,该企业应追加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增加部分应当遵守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
539.问:如某项目的投资总额为5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后追加投资200万美元,该企业应追加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该企业应当追加的注册资本应是200万美元的7/10即140万美元,该企业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总额应当是390万美元(即140万美元加250万美元)
540.问: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1.问:外商投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
542.问: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是否按新法调整?
答:新法颁布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的公司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543.问: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500万元。
544.问: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该类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545.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546.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外币出资吗?
答:可以。
547.问: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根据《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该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根据《<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香港和澳门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548.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是否要先缴付注册资本?
答: 应当先缴付。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交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
549.问:股东能否以债权出资?
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做出规定以前,暂不能以债权投资。
550.问: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如何确定?
答:其价格可以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也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551.问: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才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怎么办?
答: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52.问:《公司法》对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有何规定?
答: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553.问: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以何种币种表示?
答: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554.问:如何折算以外币表示的注册资本?
答 :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555.问:请简述股东出资的程序。
答:程序如下
(一)、 股东缴付出资;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
(三)、验资机构的验证;
(四)、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五)、公司向股东颁发出资证明书或股票。
556.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股东是否要缴付自己认缴部分的注册资本?
答: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注册资本授权缴付制,公司设立时可以不缴付注册资本,待公司设立后再缴付。
557.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股东是否要缴付新增部分的注册资本?
答: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8.问:在哪些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答:外商企业如有以下情况,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二)、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三)、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559.问: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缴付出资的,最长出资期限是多少天?
答:一次性缴付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
560.问: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分期缴付的,最长出资期限是多少天?
答:分期缴付的,缴清注册资本的最长出资期限为两年,投资性公司的最长出资期限为五年
561.问: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长出资期限能否申请延长?
答:不能。
562.问: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投资者应向审批部门申请确认批准证书的效力。
八、分公司及办事机构
563.问:什么是分公司?
答: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564.问:分公司的登记事项有哪些?
答: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565.问: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是否要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
答:法律对此无强制性规定,公司申请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时可不提交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66.问:一般来讲,分公司的设立是否要先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
答:分公司的设立无需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67.问:深圳一外资广告公司欲在北京设立分公司,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需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申请批准。
568.问:哪些分公司的设立的需要审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设立分公司需审批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险(《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二)、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三)、广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四)、会议展览(《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五)、资产评估(《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
(六)、认证认可及其培训(《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八)、海运(《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九)、船务(《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十)、国际货运代理(《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十一)、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十二)、成品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拍卖(《拍卖管理办法》)
(十四)、典当行(《典当管理办法》)
(十五)、直销(《直销管理条例》)
(十六)、音像制品分销(《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十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十八)、人才中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十九)、职业介绍(《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二十)、商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569.问:境外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答:不可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可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境外企业限于银行业、保险业、承包经营企业、石油勘探开发企业等。一般的生产、贸易及服务性企业不可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570.问:境外企业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非经营性分支机构?
答:可以。境外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非经营性分支机构,即外国(地区)企业驻深代表处。
571.问:为什么不再登记办事处?
答:根据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经核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7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公司登记机关不得办理办事机构这一行政许可事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为行政规章,不能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办事机构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572.问:异地分公司设立或撤销的,需要在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要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设立/撤销备案手续。
九、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573.问:什么是外国(地区)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
答: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隶属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的机构。
574.问:什么企业可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答:外国(地区)的企业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575.问:常驻代表机构可否从事经营活动?
答:不可以,只能从事代表该隶属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的活动。
576.问:外国(地区)的企业在我国境内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发给什么证明文件?
答:登记机关经审查核准登记的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577.问: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要审批?
答:一般项目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国家有规定要审批的除外。
578.问:外国(地区)从事贸易类的,办理常驻代表机构是否要审批?
答:不需审批,直接到工商部门申办。
579.问:外国(地区)从事金融类的,办理常驻代表机构是否要审批?
答:应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580.问:外国(地区)从事海运类的,办理常驻代表机构是否要审批?
答:由交通部审批。
581.问:外国(地区)从事航空运输类的,办理常驻代表机构是否要审批?
答: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十、其他问题
582.问: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来深圳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该境外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如何出具?
答:其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由英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英国当地使(领)馆认证。
583.问:《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字。
584.问:《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585.问:公司申请迁移的,公司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移证明的应提交哪些主要文件?
答: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及营业执照原件
586.问:外商投资的公司再投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哪些问题不再审查?
答:对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不再审查:
(一)、投资资格的限制(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二)、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587.问:外商投资的公司再投资的,在投资产业上有何限制?
答: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类的产业,可以直接登记;属于允许类的,可以直接登记;属于限制类行业的,需省级审批部门审批;属禁止类行业的,不得登记。
588.问:一个境外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可投资多少家有限责任公司?
答:无限制。
589.问:一个境外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再投资的,可设立多少家有限责任公司?
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公司。
590.问:一个境外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再投资的,可设立多少家有限责任公司?
答:无限制。
591.问:上海的外资企业需要在深圳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相关程序?
答:(一)、隶属企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二)、由隶属企业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人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本市免交)
(四)、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92.问:来料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到期后能否办理延期?
答:先到区贸工局审批,再到工商局办理延期登记。
593.问:税区内的外贸公司,在保税区外注册一家分公司,是否允许,并且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经营范围有禁止在保税区外经营的项目,不可以在保税区外设立分公司。
594.问:外资企业在深圳是否可以设立办事处?
答: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
595.问:深圳外商投资企业,现要在上海设立一家分公司,需要在深圳工商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答:在深圳工商登记部门不需要办理手续,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后,公司办理异地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596.问:注册生产型的外资企业,需要注册资本多少?
答:外商投资企业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
597.问:同一个外国母公司下属的不同外商独资企业中的总经理是否能相互兼职?
答:可以。
598.问:现在能否办理外资企业办事处的延期手续?如不能办理,是否直接注销?
答: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可以办理注销。
599.问:外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是否可以同时有英文和中文名字?
答:不可使用英文。
600.问:公司英文名称改变,但中文名称不变,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工商登记机关不办理公司英文名称的核准。
601.问:个人独资公司和港澳合资有限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金是多少?
答: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合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
602.问:香港人是否可以购买内资企业的股权,如果可以,手续如何办理?
答:可以办理。按照内资转外资企业的转型变更登记的手续办理。
603.问:内资运输公司能否转变成外资运输公司,重新设立一家外资运输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答:先到市贸工局办理内资转外资审批,再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内资变更,外资开业登记。
604.问:外商独资企业在深圳办一个分理处如何申请?
答: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
605.问:公司增加开发和销售软件的经营范围,有关办理程序、需要递交什么资料?
答:先到市贸工局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审批,再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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