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再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营业执照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在营业执照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