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 二免三减半 "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作、合资经营、外商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区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支返还;之后两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支返还 50%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包括在沪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则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支返还;之后三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支返还 50% 。
3 、两类企业减税。
⑴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 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 3 年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5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 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6 、企业开业初期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