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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将于周末发行三期电子国债共30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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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7/7 文章摘自: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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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将于7月10日起发行2011年第七、八、九等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七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3.70%,最大发行额为60亿元;第八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5.43%,最大发行额为150亿元;第九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6.00%,最大发行额为90亿元。 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1年7月10日至7月23日,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三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从2011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七期于2012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八期于2014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九期于2016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拨付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试点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根据财政部公告,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在发行期内不能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开始办理。从2011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八期和第九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九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兑取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需按照兑取本金的1‰缴纳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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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1/7/7 点击次数:65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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