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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规范指引第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明确执业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本指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的公司、企业等单位。
本指引所称代理纳税申报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有关涉税资料,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理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
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第四条 本指引提供有关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内容、程序和方法的具体指导。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本指引包含承接业务、编制计划、业务规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承接业务
 
第一节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
 
第六条 在受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前,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评估委托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明确委托目的和范围。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通过与委托人管理当局座谈、实地参观、查阅以往的纳税申报资料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所属行业、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以及管理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行为的涉税情况及风险;
(三)以往的纳税申报情况;
(四)是否存在涉税检查、涉税诉讼事件及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与签订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二节 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后,应当充分评估委托风险及自身的执业胜任能力,以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的,应当在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前,与委托人就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条 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以确定代理记账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业务约定书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委托业务范围;
(三)纳税申报等有关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四)双方对纳税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五)有关业务终止的约定;
(六)委托业务的收费;
(七)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八)违约责任;
(九)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签约时间。
第十一条 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书签订完成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对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书统一编号,并归入代理纳税申报业务档案。
 
第三章 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当委派具有相应执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为委托人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在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前,编制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并确保执业质量。
第十四条 代理纳税申报工作计划是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业务,在具体执行代理纳税申报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在编制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工作计划时,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业务约定条款;
(二)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三)委托人的经营规模、选用的会计制度、以往的纳税申报情况、行业涉税特点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
(四)委托人纳税资料的归集、整理及交接环境及条件;
(五)委托人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六)参与业务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代理纳税申报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
委托人所属行业及行业涉税特点,选用的会计制度等。
(二) 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特别是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从业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并根据各自特长合理分工。
(三)代理纳税申报工作进度及时间
项目负责人应对每月(次)代理纳税申报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包括每月(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完成纳税申报时间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其他应当特别考虑的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代理纳税申报工作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附送业务约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应经代理记账机构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
第十七条 代理纳税申报工作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二)业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三)工作计划能否达到委托人预期的委托目标。
第十八条 计划代理纳税申报工作不是一个孤立的阶段,而是整个代理纳税申报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
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修订计划实施范围、程序和时间等。执业人员应将调整后的代理纳税申报工作计划,按照要求交由有关业务负责人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代理纳税申报前,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涉税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合规,代理记账机构应及时联系委托人要求其予以补正。代理记账机构在代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代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五个步骤:
(一)取得委托人当期代理纳税申报的资料;
(二)计算当期相关税种的应纳税额;
(三)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四)将纳税信息与委托人进行确认;
(五)经委托人确认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应当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理记账机构应从委托人处取得以下资料:
(1)委托人当期开票系统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开票信息;
(2)委托人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及其他未开票收入的资料;
(3)委托人当期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或“认证结果通知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委托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及其他从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增值税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等资料;
(5)委托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6)委托人符合抵减应交增值税条件的税控专用设备购置及技术服务费发票;
(7)委托人当期“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明细账、当期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8)委托人当期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
(9)委托人其他与纳税申报相关的资料。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同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委托人当期应税业务的销售额及适用的税率,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三)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正确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同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应根据委托人发生增值税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其“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明细账和财务报表内容,为委托人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
(2)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按照“先附列资料后纳税申报表”的顺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3)应注意与其他纳税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
(四)代理记账机构编制完成纳税申报表之后,应将委托人的本期增值税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
(五)代理记账机构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理记账机构应从委托人处取得以下资料:
(1)委托人当期开票系统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其他收入凭证;
(2)委托人当期如有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代开票记账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缴款书;
(3)委托人当期“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当期会计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以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4)委托人当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委托人其他与纳税申报相关的资料。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三)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正确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同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委托人发生增值税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收入凭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为委托人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2)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
(3)委托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载金额应当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金额相符,如不符,应查明原因。
(四)代理记账机构编制完成纳税申报表之后,应将委托人的本期增值税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
(五)代理记账机构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代理委托人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根据规定按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并执行以下操作规范:
(一)核查收入核算账户和主要的原始凭证,计算当期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等各项应税收入;
(二)核查成本核算账户和主要的原始凭证,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确定当期营业成本;
(三)核查主要期间费用账户和原始凭证,确定当期实际支出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四)核查税金核算账户,确定税前应扣除的税金总额;
(五)核查损失核算账户及其相关的原始凭证,计算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六)核查营业外收支账户及主要原始凭证,计算营业外收支净额;
(七)核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额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要核查按照税法规定的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理记账机构应取得并核查以下资料:
(1)委托人当期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
(2)委托人当期会计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
(3)委托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成本费用类各账户的明细账;
(4)委托人当期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
(5)委托人其他与纳税申报相关的资料。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重点对“收入总额”和“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和标准”进行检查或审核:
(1)检查或审核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核对各种收入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确定是否相符;特别注意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发出栏记录,检查其对应账户,是否存在将产品作为馈赠礼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少计收入的情况;查阅预收账款明细账,分析其账龄,是否存在长期挂账而少计收入的情况;检查收入类项目是否存在其他需要所得税税前调整的事项。
(2)检查或审核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和标准。查阅各项成本费用明细账,核对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检验当期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是否高估;检查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和条件;检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按税法规定标准在税前列支;检查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税法规定标准在税前列支;根据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借方发生额进行逐笔审核,检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和条件;检查扣除类项目是否存在其他需要所得税税前调整的事项。
(三)代理记账机构在执行必要的检查核对程序之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当期会计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等相关资料,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
(四)代理记账机构填制完成纳税申报表之后,应将委托人本期应交企业所得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
(五)代理记账机构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当期工资薪金计算表、劳务报酬计算表等涉税资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代理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手续,代理记账机构应严格按以下规范程序操作:
(一)审核工资薪金计算表、劳务报酬计算表、利息、股息、红利支付明细表等,确定征税范围;
(二)根据税法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确定免于征税的所得额;
(三)确认个人所得税税款负担方式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代理记账机构在执行以上必要程序之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引》编制申报表;
(五)代理记账机构填制完成纳税申报表之后,应将委托人本期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
(六)代理记账机构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代理纳税申报业务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第二十八条 职业道德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和督促执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十九条 业务质量控制规范分为两个层次:
(一)代理纳税申报工作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二)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三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制定和运用以下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业务承接
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委托人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二)工作委派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确保全体执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为全体执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三)分级督导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代理纳税申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督导人员是指对代理纳税申报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对代理纳税申报项目负直接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各级督导人员应当根据代理纳税申报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并实施具体的监督和复核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对代理纳税申报业务至少执行二级复核程序,一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二级复核由相关督导人员实施。通过对业务人员的具体纳税申报工作及时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
(一)代理纳税申报工作已按具体工作计划的要求进行;
(二)代理纳税申报工作过程已适当记录;
(三)收集的资料是否充分、适当,并经委托人确认无误;
(四)重要涉税事项是否取得委托人管理层书面声明;
(五)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是否完整;
(六)是否遵循相关税收法规规定;
(七)相关税收政策是否运用恰当;
(六)是否纳税申报成功。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代理纳税申报档案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如实记载执行业务始末的文件及资料。
代理记账机构承接委托人代理纳税申报业务时,一并承接委托人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纳税申报档案管理则按照本指引第1号——代理记账业务的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代理纳税申报档案主要包括: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书、工作计划表、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各项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申报回执、付款凭证、《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卷宗目录等。
第三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代理纳税申报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
第三十六条 代理纳税申报档案卷宗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书;
(二)代理纳税申报的工作底稿,如资料交接表、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三)进项发票认证清单、销项发票汇总表、申报回执、付款凭证(税单)、《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结果通知书》等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向委托人移交代理纳税申报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理纳税申报档案内部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涉及委托人的代理纳税申报档案的查阅及复制应当经过审批和授权,除法律授权外,未经委托人授权同意,不得将委托人的代理纳税申报档案交由委托人之外的单位及人员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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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7/2/18  点击次数:128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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