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近期,栖霞分局在对某企业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将预收的租金计入“预收帐款”科目中,申报营业税时,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分期确认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
税法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解释,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但同时也有例外,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租金收入营业税的缴纳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进行纳税,企业预收租金时就应全额纳税,检查人员就上述问题和企业进行了沟通和讲解,企业按章缴纳了营业税1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