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对于注册在园区内的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前三个财政年度中,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部分,20%返回给企业; 2. 对获得认证的软件企业,从获利之年起所得税实行3年免征2年减半征收;增值税按17%计征,超过3%的部分,下一个月即退;人员工资、培训费用等,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税前列支; 3.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二年,给予减半扶持; 4.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5. 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该项目可享受地方税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 6. 所得税率为15%; 7. 对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的企业,由市、区科委分别匹配25%;对获得“芜湖市种子基金”的企业,由区科委匹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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