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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发布时间:2013/2/28  文章摘自:  
    

 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降低企业的税负。 同时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3/2/28  点击次数:9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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