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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2/28  文章摘自:  
    

 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由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没有要求转让地下建筑物产权要缴土地增值税,我认为转让地下建筑物产权不要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如此?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3/2/28  点击次数:13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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