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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   
  发布时间:2013/2/28  文章摘自: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协议约定,土地出让金入库后,当地财政给予我公司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支出。

  国土部门委托我公司代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我公司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请问,我们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入1000万元,应缴营业税1000×3%=30(万元);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的差额,应缴营业税(2000-1500)×5%=25(万元)。

  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3/2/28  点击次数:15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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