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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其他的因素   
  发布时间:2013/3/10  文章摘自:  
    

 税收筹划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门课题。在实践中,不少纳税人认为,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对税收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的结果。事实上,很多所谓的税收筹划方案的结果与税收的关系并不大,或者说根本没有关系。以最近看到的一个商业促销筹划案例为例,我们来谈谈税收筹划的一些误区。

  案例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该商场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①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②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③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分析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的涉税分析。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

  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

  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

  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方案三:满就送加量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同时,方案一与方案三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成本是12元)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

  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

  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

  结论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2.82+5.13)=17.95元,与方案三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三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从整个筹划案例看,方案二是最优的。同时,方案一和方案三比,方案三要优于方案一。但需要我们思考的是,上述筹划结果真的是税收筹划的结果吗?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方案一中,商场卖了100元的商品收到80元,折扣率是8折。但方案二和方案三中,商场卖了120元商品收到100元,折扣率是83折。因此,即使不考虑其他因素,在同等折扣前销售额下,方案二和三的税后利润优于方案一那是肯定的,因为方案一的折扣率高,当然税后利润就低,这和税收因素无关。

  其次,如果要使方案二和方案三的折扣率和方案一保持一致,都为八折,则方案二和方案三都要送25元的券和商品才可以。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方案二和方案三也仍然会优于方案一。

  以方案三为例,假设送25元的商品,折扣率为8折(100÷125=0.8),和方案一折扣率一致,则: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5×0.6÷1.17)×17%=3.6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5÷1.17=21.36(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36×25%=5.34(元);

  税后净收益=21.36-5.34=16.02(元)。

  从这一计算结果我们发现,即使方案三送25元的商品,使折扣率保持和方案一一致,方案三还是优于方案一。这是因为,同等折扣率下,方案一实现的折扣前销售额为100元,而方案三实现的折扣前销售额是125元,销售额越大,税后利润也就越大,这也与税收筹划不相关。

  方案二税后利润最大,那是不是方案二真是的最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呢?我们注意到,方案二的税后利润是假设所有拿到券的消费者都不会用券去购买商品,而如果拿到券的消费者都把券去买了商品了,那它和方案三买100元商品送20元商品就一样。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方案二和方案三是等价的。

  但是,考虑到其他的因素,方案二还是优于方案三。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第一,的确会有一部分消费者拿到券后不再用券买商品。比如消费者拿到的券太少,如果再卖商品还要贴钱,因此放弃券的使用,这是使方案二优于方案三的一个因素;其次,消费者拿到券后可能不会立刻兑换,货币的时间价值会使方案二也优于方案三;第三,消费者用券兑换商品,商场不找零,因此,不足额兑换使方案二优于方案三;第四,如果兑换商品的价值高于券,则消费者需要额外贴钱。则方案二会导致更大的销售收入,这也是方案二优于方案三的重要原因。

  所以,回过头来看这个商业促销案例,实际上三个方案孰优孰劣根本和税收没有任何关系。而我们非要给他套一个税收筹划的大帽子,只能说是比较牵强。

 

  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3/3/10  点击次数:14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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