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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专项用途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应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   
  发布时间:2014/7/29  文章摘自:芜湖公司注册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营业外收入中反映将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2633973.93元,全部作为免税收入,将该项支出全部列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中,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2633973.93元。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该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相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对于企业发生的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
  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4/7/29  点击次数:24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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