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改委3月18日发布通知称,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可由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其中,由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仍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通知强调,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应进行外部要素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和风险;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境外投资项目可能发生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此外,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登记后的项目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
发改委特别指出,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避免不同行业、地区企业的恶性竞争,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