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许将粮食、石化等涉及出口许可证管制类商品的货物纳入有关内贸货物的范围。
二、在原有绥芬河口岸铁路运输方式出境的基础上增加公路运输方式,同时增加东宁口岸(公路运输)作为试点口岸。
三、其余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实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