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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11/2  文章摘自:芜湖工商注册代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文来自:芜湖注册公司网(www.whcaiwu.com)

  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1/11/2  点击次数:11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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