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附件3),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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