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芜湖公司注册  芜湖财务代帐  芜湖税务咨询
  海外公司注册  芜湖资质代办  企业工商年检
  荣联公司新闻  财经新闻  国家政策法规
  财务会计知识  会计人生  相关商业资源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服务理念  员工风采
  文件下载  人才招聘  客户留言  企业文化
·重大产业项目集中(云)签约
·四项便民举措让群众“宅”家办“政”事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
·安徽税务总局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
·安徽省政协委员韩永生:加快“数字政府”
·我省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11.7件
·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
·芜湖荣联公司职工创新工作室获芜湖市总工
·企业党委举办企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班
·荣联财务2013年国庆放假安排通知
·党委开展迎“七一”缅怀先烈教育活动
·公司负责人参加“全市企业家大会”
·如何正确选择代理记账公司
·芜湖代理记账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
·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规范指引第2号
·芜湖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范例
·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规范指引第1号
·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规范指引》的
  国家政策法规 现在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国家政策法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7/1  文章摘自:芜湖工商注册代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
 
,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
 
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
 
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第七条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第八条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
 
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第九条 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
 
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
 
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
 
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
 
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十九条 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
 
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2/7/1  点击次数:1429次    
芜湖公司注册 芜湖注册公司 芜湖代理注册公司 芜湖市工商局 芜湖税务局 中国银行 芜湖市农业银行
   
  芜湖公司注册 芜湖财务代帐 芜湖税务咨询 海外公司注册 芜湖资质代办 企业工商年检 阿里旺旺咨询 MSN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芜湖市荣联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银湖北路科创中心-科技创业楼2楼
电话:0553-5853611,传真:0553-5853663。24小时热线:15212282068 公司注册QQ:20856022 Copyright @ WuHu RongLian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1009883号-12

友情链接: 芜湖公司注册 | 芜湖公司注册 | 芜湖工商代理 | 芜湖工商注册 | 芜湖代办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