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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负责人解读互联网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11/1/23  文章摘自:  
    内容摘要:《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得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不得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否则,将被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工业和信息化部1月14日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行为,并提出了争议处理机制和处罚措施,以规范互联网信息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违反规定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新华社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旨在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创新。

  保障用户使用权

  产品或服务不得擅自不兼容

  《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得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不得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否则,将被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这意味着《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在处理相关产品或服务擅自不兼容、严重影响用户使用的问题时,监管部门有了明确的监管依据。”工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也不影响企业互相监督,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产品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可以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但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文章出处: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1/1/23  点击次数:10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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