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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税局关于个人普通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2/19  文章摘自: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精神,现就此次个人普通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中新老规定的执行时间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自2011年1月28日起,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凡在2011年1月27日(含)之前,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3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0]668号)的相关规定,完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网签)手续的,有关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的规定执行,即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 对尚未执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区市,个人普通住房的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仍按照存量房交易合同在房地产登记(交易)部门的收件时间为准。

  四、 个人转让其购买不满五年的普通住房,凡在2011年1月27日(含)之前按规定完成网签手续,但在2011年1月28日之后,又按照新政策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其购房原价部分负担的营业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依规定程序退还。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1/2/19  点击次数:12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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