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三条废止。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发生名单变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施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根据涉及的事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号公告施行时间执行;第二条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