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登记职能作用,帮助本市外商投资公司度过国际金融危机难关,经商务委研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延缓出资时间。
1、在上海市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的外商投资公司适用本规定,但投资性公司除外。
2、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延期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设或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公司; (二)因国际金融危机或有关政策调整因素无法按章程规定按期出资。
3、新设的外商投资公司,因上述情况无法按期缴付首期出资,可以办理延期出资,但延长后的首期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且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公司,因上述情况无法按期缴付余下出资的,可以适当放宽出资期限,但延长后的累计出资期限不超过三年。
5、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外商投资公司,可以调整变更其出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