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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入增值税税控设备的税务处理   
    

甲公司为贸易公司,为A市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在外地B市成立一家乙分公司。2012年1月该分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购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设备2000元,购入打印机2170元、电脑4680元。另外分公司支付2012年度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费380元,乙分公司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分公司应如何做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乙分公司支付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2000元,支付的2012年专用设备维护费380元,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当然,乙分公司也可放弃该优惠,凭技术维护费专用发票、专用设备专用发票,按规定进行抵扣。

    乙分公司购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的电脑、打印机不属于专用设备。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乙分公司支付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于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该项抵减额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抵减额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因此,企业购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支出,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此时,企业在购入设备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应做纳税调减,在该设备按会计规定折旧年限内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应做纳税调增。企业也可将该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按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即不低于3年的年限,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维护费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文章出处:荣联财务-金丝猴  更新时间:2012/6/26  点击次数:7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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