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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填表有区别 核定征收所得税    
    

近日,一企业会计孙先生打电话咨询。他们公司是去年成立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与企业实际经营额有差异。他问年度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是核定应税所得率,二是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芜湖注册公司网(www.whcaiwu.com)指出:如果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2/7/21  点击次数:6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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