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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份公司的其他类型相比,两合公司的主要缺陷是: 第一公司内部两种股东的关系较难协调。 第二,对股东转让出资具有较严格的限制.比如日本规定,无限责任股东转让出资,应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有限贵任股东转让出资应经无限责任股东全体同意。有的国家更为严格,比如法国规定,不论是无限贵任股东还是有限责任股东转让出资,均须全体股东同意。对股东转让出资限制较严,必定会使股东的入股积极性受至吐不同程度的抑制。 与股份公司的其他类型相比,两合公司的主要优点是: 第一,在两合公司中,由无限贵任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限贾任股东只提供资本,分享盈利,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就使具有良好信用与经营能力但无资本或缺乏资本的人与拥有资本却无力或不便或不愿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人能够相互结合,取长补短,各得其所。 第二,由于有限贵任股东担负的是一种有限责任,投资风险较低,因而较无限公司能更好地满足公司扩大筹资与经营规模的要求。同时由于在两合公司中,仍有数名或数名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演务承担清偿贵任。因此,一般说来,公司的凝聚力较强,信用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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