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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一笔支付给某开发公司的款项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上未归还,经了解,该笔款项是企业老总个人从单位借款买房付给开发商的首付款。财务人员认为老总从本企业借款买房很正常,未按规定对该笔个人借款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质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该老总同时又是企业股东之一,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税务机关责令企业补扣老总个人所得税36000元,并对该扣缴义务人处以未扣缴税款0.5倍罚款计18000元。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如企业有上述借款,应提醒投资者和员工及时归还,如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的,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扣缴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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