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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今年上半年,我公司将一批自产的不锈钢制品分配给股东,这批制品成本价为50万元,折算股利70.2万元。请问,这批制品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处理。因此,你公司上半年应补缴增值税10.2万元〔70.2÷(1+17%)×17%=10.2〕。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上述行为过程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因此,你公司上半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70.2-10.2=60),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60-50)×2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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