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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财务公司-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具有较高资质的外来施工企业已成为一些地方建筑市场的主力军,但从山东省胶南市地税局近期开展的外来施工企业税收专项整治活动情况看,外来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不容乐观,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亟待进一步加强。

    强化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畅顺综合治税信息传递渠道,强化纳税人户籍监控。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工商、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本区域外来施工动态情况和基本资料,逐户建立税源管理档案。工商部门在办理外来施工企业登记时,要及时通知其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建设部门要定期将外来施工企业办理有关建设项目信息资料(动态的项目立项情况以及建筑工程的投标、中标情况)传递给地税机关。通过综合治税网络,税务机关及时掌控外来施工项目建立外来施工纳税人户籍管理电子档案,根据工程立项、投标、中标情况,对应办税务登记而未办、应报验登记而未报验的外来施工企业进行告知或催办,摸清税源底数,杜绝漏征漏管。

    严格审查外来施工企业分支机构的资格。税务管理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或税源管理登记时,应严格区分二级分支机构和挂靠企业,注重审核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真实性,要从财务、业务、人员是否全部与总机构有直接联系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那些仅仅是某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得施工资质,借有资质建筑企业之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予承认其二级分支机构资格,一律视为挂靠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大调查取证范围,确保税收计税依据准确性。税收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中,要扩展取证链条,注重延伸检查和管理。拨付的建筑结算款项、提供的甲方供料,建设方均有详细而明确的记载。税务机关可以到建设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有建设管理部门拨付的劳动保障金,建设管理部门有拨付台账,具体记载拨付日期、金额和拨付依据。

    严格甄别转包和分包行为。对差额申报营业税的纳税人,严格审查《总、分承包合同》是否符合分包规定,特别是对分包额占总承包额50%以上的,必须到施工现场查验总承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是总承包单位的人员,是否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可界定为转包行为。

    采取“定期申报,以票控税,双向控管”方式,从流程上解决申报监控问题。以往的“以票控税”演变成施工企业“按需开票”,就是什么时间建设方付款,什么时间到税务机关开票。“定期申报,以票控税,双向控管”就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建立的纳税电子档案,解决纳税人不按时申报、不全额申报、申报税种不全的问题。“定期申报”,对外来施工企业,无论办理了税务登记还是报验登记,全部按照申报期限要求按期申报:“以票控税”,就是在开票时将电子档案核实的各个税种全部纳入征收范围,确保无漏项:“双向控管”就是纳税人在开票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建设方和建筑方共同确认的施工进度比对表和甲方供料明细表、预决算书等涉税资料,同时税务机关要及时到施工现场对完工进度进行查验,结合税款入库情况实时监控,确保施工进度与税款入库进度控管及时、准确、到位。

    增强纳税风险评价的针对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税务管理部门一方面要通过纳税人档案和施工进度及时分析纳税人纳税情况,通过个案剖析、实地核查等方式,探索外来施工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种风险评价、纳税评估的要领;在推行风险评价、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互动机制中,以评价引导评估,以评估助力稽查,以稽查促进管理,从而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全面提高建筑营业税征管的质量和水平。另一方面要深入企业实地宣传外来施工企业的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方法和申报方式等相关税收政策。

    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挂靠企业没有在当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的要求,一些资质低的外来建筑企业不能承包建筑质量要求高的工程项目,挂靠高资质的外来建筑企业成为名义上的二级分支机构的现象较为普遍。目前大部分挂靠企业作为被挂靠企业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机构模式预缴企业所得税,未作为独立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价外费用未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外来施工企业特别是下设的项目部,一般没有对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对其取得的建筑工程价外费用(包括返还利润、奖励费和养老保障金等),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进行事中监控,使得价外费用特别是养老保障金大部分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

    甲方供料不申报或不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有的甚至要好几年。外来建筑施工单位为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不在自己的账中或备查账簿中真实反映“甲方供料”情况,往往在缴税或开票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没有将建设方提供材料及时或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

    不按照合同及时确认计税营业额,或未及时申报预收工程款营业税。

    签订假合同差额申报转包工程缴纳营业税。有些企业将在招投标中得的工程项目,签订虚假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将建筑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建筑企业。

    未按规定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其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税源登记或报验登记管理不利于税收控管。由于工商原因,外来施工企业在建筑劳务发生地无法成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因此不能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也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目前税务机关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办理报验登记时未设定定期申报日期。同时,一个外来施工企业不同的施工项目只能使用不同的纳税识别号,往往一个外来施工企业最多有八九个纳税识别号,不便于对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这对税务机关税收监控造成困难,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时有发生。

   

  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1/11/18  点击次数:11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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