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12月9日下发通知称,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减半。 该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表示此举意在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比起之前政策,不仅优惠时间延长4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也提高了一倍。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维持20%不变,就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不变,税率减半至10%的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告,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同时废止。
车船税新政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本月9日公布,并确定明年1月1日施行。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实施条例》。新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分为七档征收。 其中,1.0升(含)以下年基准税额为60元-3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年基准税额为300元-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年基准税额为360元-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年基准税额为660元-12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年基准税额为1200元-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年基准税额为2400元-3600元;4.0升以上年基准税额为3600元-5400元。 据此可见,排量不同的车型所要缴纳车船税额度的差别巨大,最高纳税额度将90倍于最低纳税税额。相比老标准,新标准按排量征收的征税结构更加细化,征税范围也更加广泛。
宣传文化事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表示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各级机关报纸期刊、针对老年人和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地区等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以及盲文图书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其他的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等,继续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50%。 《通知》要求,相关的退还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此外,对科普单位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科普影视作品取得收入等,也将继续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就建设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提出,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各城市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耐贮蔬菜的动态库存数量,保障应急供给,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财政部:2012年我国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明年1月1日起,进出口关税将进行部分调整。其中,为积极扩大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明年将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 这些商品主要分为五大类,一是能源资源性产品,包括煤炭、焦炭、成品油、大理石、花岗岩、天然橡胶、稀土、铜、铝、镍等;二是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包括喷气织机、涡轮轴航空发动机、高压输电线、手机用摄像组件、高清摄像头、小轿车车身冲压件用关键模具等;三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乳品加工机、种用鲸、农药原料、化肥、动物饲料等;四是用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包括冷冻海鱼、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护肤品、烫发剂、餐具、厨房用具等;五是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包括疫苗、血清、人工耳蜗、X光片等。此外,明年新增对数字电影放映机、各类画作原件以及雕塑品原件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明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了滑准税计税公式,效果是进口价格越高,适用税率越低。继续对冻鸡等52种产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
财政部: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12月1日发布通知称,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并对相关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政策的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通知还提出,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还明确,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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