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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公司财务代理:未履行合同也要缴纳印花税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签订的一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4000多万元,但未缴纳印花税。对此,企业认为:该合同签订后,因对方单位违约,导致该合同已经作废,并未实际履行。

    芜湖财税网(www.whcaiwu.com)指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因此,该企业认为该份未履行的合同不用贴花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将对该企业依法补征印花税,并加收滞纳金。

  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2/2/7  点击次数:9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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