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许可内容
(一)设立: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及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支行的筹建初审、开业核准并颁发《金融许可证》; 2、农村合作银行支行筹建初审、开业核准并颁发《金融许可证》; 3、中资商业银行自助银行设立初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银行设立审批。 (二)变更: 1、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作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审批,换发《金融许可证》; 2、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初审; 3、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所升格为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所升格为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审批,农村合作银行的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初审,换发《金融许可证》; 4、降格核发《金融许可证》; 5、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合作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初审; 6、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临时停业进行审批。 (三)终止: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机构、合作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进行审批,收回《金融业务许可证》;对合作金融机构自助银行市场退出申请进行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13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58号修订)第十六条;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1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第二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1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三、数量及方式 (一)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二)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最多只能申请设立3个自助银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三)其余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设立: 1、机构筹建: (1)中资商业银行支行: ①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②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③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 ④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2)中资商业银行收购设立支行: ①主要监管指标应达到监管要求,提足准备金后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②收购方授权执行收购任务的分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合法合规经营; ③按照市场和自愿原则收购; ④股份制商业银行原则上只能在被收购中小金融机构所在的地级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⑤收购对象为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其资产质量应当较好、规模较小。 (3)合作金融机构储蓄所: ①当地社区对金融服务有需求; 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发生; ③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 ④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机构开业: (1)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中资商业银行收购设立支行: ①营运资金足额到位; ②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③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2)自助银行: ①中资商业银行自助银行: A、在拟设地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资产质量良好; B、在拟设地已设立的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C、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②合作金融机构自助银行: A、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能力较强,最近2年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B、有开展自助银行服务的技术和人员; C、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另外上述机构准入事项还需满足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变更: 1、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名: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机构与非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唯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2、银行业金融机构升格: (1)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 ①拟升格机构经营情况良好; ②拟升格机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③拟升格机构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④拟升格机构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⑤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2)合作金融机构升格: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所升格为分社应当符合分社设立条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所升格为信用社应当符合信用社设立条件,农村合作银行的非法人机构升格应当符合支行或分理处设立条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具备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临时停业审批: (1)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 (2)临时停业的申请人应当是拟临时停业分支机构的分行或分行以上管理机构; (3)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营业场所重新修建的,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合格证明方可复业。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机构筹建: (1)中资商业银行支行: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支行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②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支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支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支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④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年案件情况等; ⑤申请人最近一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⑥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⑦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⑧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中资商业银行收购设立支行: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背景情况、收购原因、收购方式、收购价格和总标的、收购期限、收购影响等;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收购方在收购前及收购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收购方拨付营运资金能力;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③收购方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关于同意收购的有效书面文件; ④被收购机构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被收购并解散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⑤收购协议及相关资料。如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城市信用合作社,还应提供被收购方风险形成过程和目前处置结果的情况说明; ⑥收购方的资金来源; ⑦收购后的详细计划。包括对资产的处置、人员安置、业务策略的重大改变等; ⑧所在地政府承诺函。包括收购资金的使用计划、偿债方案、被收购机构解散及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责任划分等内容; ⑨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被收购机构的评估报告; ⑩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收购方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申请材料(参见设立分行或支行的材料目录);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机构开业: (1)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中资商业银行收购设立支行: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②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③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④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⑤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⑥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⑦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⑧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⑨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支行: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拨付及占资本总额比例情况、经营方针和计划、安全防范设施等筹建落实情况; ②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③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④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及资格证明: A、任职资格申请表; B、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C、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D、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E、个人承诺书(要对个人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F、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结构等)及名册(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 G、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H、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I、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J、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3)自助银行: ①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地址、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内容; ②有权机构同意设立自助银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自助银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功能等;联网系统情况;管理控制部门和管理方式等; ④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⑤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⑥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⑦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另外上述机构准入事项还需提供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及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变更: 1、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名: (1)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①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名称变更的原因; ②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③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④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⑤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机构与非法人机构: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更名的原因、目的、拟变更的名称(中英文); ②董事(理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或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③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④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变更名称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⑥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3)因变更住所等原因造成变更名称的,在变更住所等变更事项时应同时申请变更名称。 2、银行业金融机构升格: (1)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的升格: ①申请书;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升格后支行扩大业务范围、授权管辖其他营业网点时提交); ③拟升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④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⑤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⑥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⑦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⑧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 ⑨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变更或改造营业场所时提交);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合作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的升格: ①申请书。内容应载明营运资金拨付及占资本总额比例情况的说明;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升格机构的服务区域现有同业竞争状况、业务重点领域和经营策略、市场前景分析、未来3年发展规划并附主要经营指标预测表及其预测依据和说明; ③法人机构对拟升格机构的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④法人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⑤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 ⑥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3)升格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支行的,同时应提供关于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和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银行业金融机构降格审批: (1)申请书; (2)法人机构对拟降格机构的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4、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1)申请书; (2)上级机构同意迁址的有效书面文件或董事(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的决议; (3)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需同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 (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因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而实际机构地址没有变动的,变更住所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 ②有权部门出具的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证明; ③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5、银行业金融机构临时停业审批: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临时停业原因、停业期限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批准文件或董事(理事)会关于临时停业的决议; (3)临时停业期间该机构业务处理方案; (4)临时停业公告样式;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中止: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机构: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终止理由; (2)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 (3)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拟终止分支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 (4)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 (5)终止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①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②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 ③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 ④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间安排等。 (6)拟终止营业机构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7)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合作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终止理由; (2)董事(理事)会同意机构终止的决议; (3)机构终止方案。内容包括债权债务、财务处理和员工安排等; (4)机构终止小组成员名单、简历和职责; (5)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3、合作金融机构自助银行: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终止理由; (2)终止方案; (3)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六、申请受理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营监管分局 七、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营监管分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八、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报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期满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或将初审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核发《金融许可证》或相关批文。
九、申请表格 十、许可时限 3个月内作出决定或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十一、芜湖公司注册网指出: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机构筹建应在6个月内申请开业,经申请筹建期限最长可延长3个月,否则无效; (二)机构开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经申请最长可延长3个月,否则无效; (三)自助银行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经申请最长可延长3个月,否则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