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字号名称 (二)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三)从业人数 (四)资金数额 (五)组成形式 (六)经营范围 (七)经营方式 (八)经营场所 二、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三、登记条件 设立登记: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 设立登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实行委托登记的由工商所审核)。 县局、 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变更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三)注销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字号名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场所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营范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三)注销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5、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9、申请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填写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出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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