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性质:是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行政行为。只有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权利才能受到国家保护。 (一)登记的管辖 我国实行国家、省、县(市)三级管辖。 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负责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方全部是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属省级的——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设立公司登记(设立条件、设立程序) 一个公司只能选用一个名称。 禁止使用名称。不得使用以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使用的除外)、数字组成的名称。组织名称、外国国家名称。 标明行政区属。 除全国性公司外,都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字样,使用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公司的住所为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 有两方面的意义:确定诉讼管辖地,有利于国家诉讼管理。因为对法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
设立登记:是将公司主要事项依法呈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取得法人资格。个独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营业执照》 1.设立公司的条件(三条,5点内容:出资人、出资额、章程、名称、住所) (1)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和出资额。 (2)必须制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3)设立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设立公司在选定名称时,应遵守如下要求:(5个要求必须记)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标明公司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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